婚姻關系的解除 , 只是夫妻雙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歸于消滅,但父母與子女之間存有的血親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為了子女的合法利益,不致因父母離婚而受到損害,該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 , 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這是離婚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
【離婚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離婚對父母子女關系的影響及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夫妻關系和父母子女關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關系 。夫妻關系是男女兩性基于自愿而結成的婚姻關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出生事實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 , 不能人為解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隨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本法關于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規定仍然適用,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受到影響 。
但擬制血親所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能否因父母離婚而解除呢?
(一)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系
由于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沒有血緣關系,因此,當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時 , 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應本著以下原則處理:(1)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 , 繼父或繼母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不能勉強,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可自然解除 。繼父或繼母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 , 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2)受繼父或繼母長期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成年的,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不能因離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繼父或繼母或繼子女一方或雙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 , 才可以解除 。但由繼父或繼母養大成人的并獨立生活的繼子女,對于生活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父或繼母晚年的生活費用應該繼續承擔 。
(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撫養關系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及其權利義務關系,不因養父母離婚必然解除 。養父母離婚后,養子女無論由養父或養母撫養,仍是養父母雙方的養子女 。在特殊情況下,如養父母離婚時經生父母及有識別能力的養子女同意,雙方自愿達成協議,未成年的養子女一方面可依法解除收養關系,由生父母撫養;另一方面可以變更收養關系 , 由養父或養母一方收養 。但變更或解除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養子女的合法權益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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