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引導當事人理智面對 , 爭取撫養權有律師就曾代理過這樣的案件,男方為爭取撫養權擅自將子女從女方處搶走帶離上海,給子女更換了學校 。但慶幸的是女方在男方如此行為之后并沒有用同樣的暴力方式與男方抗衡,通過律師的引導,女方與子女學校積極溝通 , 且每月繼續將學費交至學校 。同時 , 在訴訟中律師發表了專業的代理意見 , 認為男方使用暴力手段“蓄意”造成子女在訴訟前與其共同生活的“假狀態”,不僅擅自改變了子女的生活環境,還從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子女的身心健康,男方這種不理智解決問題的態度對子女有著負面的教育作用 。最終,通過律師的努力法院將子女撫養權判歸了女方 。呼吁高院出臺指導案例 , 避免道德風險發生“搶孩子”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對子女的身心和學習都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雖然一方報警,但是公安機關多以帶走孩子的人為其親生父親或母親,其有權將孩子帶至身邊為由,不做處理 。父母的離異本已對子女的心理上造成了傷害,倘若再突然改變生活環境、學習環境,對子女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 極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與我國《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違背的 。律師希望高院能夠出臺相關指導案例,以減少社會上搶子案件的發生,避免社會上此類道德風險的不斷重現,在社會上也會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于子女、于家庭、于社會都百利而無一害 。
(3)撫養費仍以子女實際生活需要為主要衡量標準
首先,有關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法律規定較原則性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有固定收入的 , 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于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等三個因素來綜合判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撫育費、贍養費等案件若干問題的研究紀要》也有與其相適應的原則性規定 。
其次,撫養費數額實踐中仍以子女實際需要為確定依據 。通過律師與工作在審判第一線的法官們溝通了解到,對于收入已經超過上海市平均工資三倍的子女撫養費,法院不會完全按照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標準進行判決,而仍是依據子女實際生活需要來衡量,而上海未成年子女普遍生活費用約在三千元以下 。對于一方收入較少的離婚案件撫養費確定,女方可能在結婚后回歸家庭沒有經濟收入,所以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會相應的考慮到女方的現實情況,象征性的減少女方撫養費的支出 。但同時告知女方沒有工作或工資少并不是常態,將來子女的實際生活費用增加,另一方是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增加撫養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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