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后不給撫養費找不到人怎么辦
(一)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 , 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如果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 , 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 , 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 , 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 , 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強制執行的辦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 。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 。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 。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
(二)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 。減少給付情況 , 主要指給付一方 , 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
(三)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 , 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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