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何時可變更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 , 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且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給付 。
(一)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 , 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未成年子女變更撫養權手續 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何時可變更】(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
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怎么算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 , 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子女生活學習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
一般情況下有固定收入的 , 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 , 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一般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 , 參考以上的比例確定 。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可以定期給付,有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 。對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父母雙方可以協商未成年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用 。但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雙方所定協議無效 。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未成年子女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但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的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父母又有給付的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 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
一方不給撫養費怎么辦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
(一)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
(二)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 , 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 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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