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陽犬類經營活動規定
從事犬只養殖、銷售、診療、美容、訓練、展覽、寄養等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并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一)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和環保要求,并按規定配備沖洗、消毒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等設施;
(二)按照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檢疫;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擾亂公共秩序,除免疫、診療、訓練、配種和銷售外,不得將所養犬只帶出飼養場所;
【衡陽犬類經營活動規定】(四)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農業農村部門,不得擅自轉移、出售;
(五)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應按規定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死亡犬只或者摘除的犬只組織、器官及對犬只進行診療、美容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
禁止違反規定在城市道路及兩側、橋梁、地下通道、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從事與犬只有關的經營活動 。
禁止在住宅區、寫字樓內設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從事犬只經營的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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