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關于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分為下列三種期限:
第一種是無條件給付期限 。一般指從子女出生到18周歲為止 。
第二種是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 。一般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
第三種是有條件的給付期限 。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
【大連離婚孩子撫養費 大連離婚子女撫養費期限怎么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子女雖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
按年支付有困難,可按月或按季度給付 ?,F代社會進入大學學習,幾乎成為人生必經的教育階段,甚至有些子女還要求讓父母出資巨額的留學費用,子女為此提起訴訟的也并不少見;但2001年12月27日開始實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 父母撫養的子女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 , 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很明顯,已將那些大學以上學歷的費用排除在父母的撫養義務之外 。此外,對于離婚前一方長期停付撫育費的,離婚后可酌情由一方補付一部分或全部撫育費 。
相關撫養費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 , 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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