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應考慮 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要怎么確定】
如何確定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一般首先要考慮三個方面,一是子女方面的實際需要,二是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三是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接下來為您詳細介紹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是如何確定 。
一、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
二、離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
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 。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
三、確定撫養費數額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從該規定看,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方法有兩種,一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 , 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 , 法院應予確認 。二是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在審判實踐中,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不在少數 。人民法院判決撫養費數額時,應把握以下兩個原則:
一是實際需要原則,也就是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
生活費的實際需要應以當地統計部門確定的城鎮居民和農民年平均生活費水平為準 。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在父母雙方有負擔能力的情況下,起碼不應低于該標準,甚至應高于該標準 。
在審判實踐中,有的法官判決的案件大大低于該標準,如2001年河北省城鎮生活水平人年均5000元 , 每月為400余元 。而只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每月負擔60-120元,對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顯然是不公平的 。教育費(應包括入托及學齡前的教育費)的實際需要,應視離婚時子女就讀的學校性質而定 。離婚時子女在公立學校就讀的 , 依公立學校收費標準計算,要求由公立轉私立 , 按私立學校收費標準給付教育費的一般不應支持 。離婚時,子女尚未入托、入學的,應以公立托兒所、幼兒園及學校的收費標準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憑實際支出費用的票據負擔各個教育階段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費 。
二是合理負擔原則 。
這里講的合理負擔不是父母應平均負擔,而是按照已確定的撫養費數額,根據父母各方的實際經濟收入合理確定應分擔的比例 。即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給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 。究竟負擔一部分還是全部應視下列情況而定:
1、離婚時,父母雙方經濟收入情況相當,對子女的撫養費應平均負擔 。
2、離婚時 ,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經濟收入好于或大大好于另一方的,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大部;反之,其經濟收入少于或大大少于另一方的,則應負擔撫養費的小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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