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閃婚”夫妻生下小孩上演了“競價”撫養費
據媒體報道,一對80后“閃婚”夫妻生下小孩不久就鬧離婚,孩子一時竟然成為雙方都想甩開的累贅 。為了不撫養孩子,男女雙方在法庭上演了“競價”撫養費的鬧劇 。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 。我們聽說過競拍古董、珍寶、紀念品的,但是還從沒聽說過競價孩子撫養費的,而且更為吊詭的是,這對即將離婚的夫妻競價孩子撫養費卻并非為爭奪孩子撫養權 , 而是為把他推得更遠!古往今來,我們一直受著“舐犢情深”的父母觀教育,感受著偉大的父母責任感力量 。一時間 , 我真的無法想象,這對80后夫妻為何要把可愛的孩子像包袱一樣推來推去?虎毒尚且不食子,何況人乎?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見 , 夫妻即使在離婚后,在與孩子的關系方面也是不變的;一方即使不用親自撫養孩子,但他(她)也應為孩子的今后成長負擔一定責任 。而此時,這對夫妻在離婚判決還沒有下達前就急于將孩子推給對方,生怕這個“燙手山芋”會給自己的今后發展帶來什么麻煩,顯然是一種借離婚之機推卸責任的表現 。
其實,上述法庭競價撫養費的悲劇之所以會發生,從根本上說與這對80后夫妻在婚姻家庭觀上的不負責任思想脫不開關系——兩人認識不到一月就匆忙“奉子成婚”,可見他們走進婚姻殿堂完全是憑借一時的沖動和激情 , 根本沒有什么穩定的感情基礎可言 , 一旦婚后生活面臨一點點不順心、不如意的地方 , 就像當初“閃結婚”一樣“閃離婚” 。他們從未考慮在婚姻家庭中應當承擔的責任,更別提負責孩子的問題,因此,這種“閃結閃離”的婚姻行為是極端自私和毫不負責的 。
在我看來 , 這出婚姻家庭悲劇中有三層不負責任的顯現:首先,男女雙方在沒有深入了解對方的情況下就匆忙結婚,這是對自己和對方都不負責任的表現;其次,婚后不想對家庭負責任,稍微有點不順心、不如意就大發脾氣鬧離婚,這是對婚姻不負責任的表現;再次 , 在離婚時,將自己的孩子像包袱一樣推來推去 , 甚至為了不使這個“累贅”繼續拖累自己,不惜在法庭上“競價”撫養費,這是對家庭毫無責任心的表現 。婚姻不是兒戲,結婚從來都不完全是兩個人的事情,不能想結就結、說離就離;孩子也不是一個物品,不能想要就要、說推就推 。
無論如何,孩子是無辜的 。事實上,在這起婚姻家庭悲劇中,孩子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因為自己父母的一時不負責任,就使自己從小處于“原始不平等地位” 。如果有朝一日他們知道了這一過程的話,不知將會對父母作何感想?但愿這是最后一起競價撫養費的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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