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撫養關系變更后已支付撫養費是否要退還?怎么辦?
先講一個案例 。
張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離婚 , 李某放棄了對孩子的撫養權,將應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作價,一次性交付了孩子18歲前的15年撫養費 。離婚后的第3年,李某申請法院判決變更了撫養關系 。但張某此后不但不支付撫養費,還以李某曾交付給他的12年的撫養費“過了訴訟時效”為由不予退還 。請問,李某要求張某退還已支付的撫養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
【變更撫養關系同時主張撫養費 撫養關系變更之后已支付撫養費是否要退還】變更撫養關系后 , 張不退還其到手的,由李交付的剩余12年撫養費 , 屬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 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的利益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
同時,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 , 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 , 依照其規定 。李請求撫養費的時效,應以變更撫養權的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準進行計算 。
即以李簽收該判決書的時間為訴訟時效的起點 , 而不以李某交付撫養費的時間為起點 。現離法院變更撫養關系生效判決時間不足三年 , 李的主張沒有過訴訟時效 。李要求張退還已交付的張未撫養期間的撫養費應得到法律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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