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種種原因,在孩子出生后第十天將孩子送人,孩子是由兩個中間人聯系的,孩子送走后不到一個月,生母要求將孩子抱回,也愿意給抱養人在這期間一定的補償 。但抱養人以當時是自愿將孩子送給他們 , 而且也投入了深厚感情為由不肯將孩子抱還,還說要帶著孩子離開 。請問 , 如果私下不能解決,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要回孩子?如果他們真的消失了,可以追究中間人的責任嗎?
永州律師解答:
【離婚后男方再婚女方可以要回孩子嗎 可以要回孩子嗎】你所說的實際是一種收養關系,收養和送養是關系的相對方,無論是送養方還是收養方在送\收養方面都要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并且要去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看來你所說的并沒有如此做,所以就是非法的收養,是無效的行為,應該和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方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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