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監護人的范圍包括 民法典的公職監護人有哪些】一、民法典的公職監護人有哪些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二條 【公職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
二、監護人怎么確定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設立的監護人 。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 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 。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親屬;
③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并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
④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被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時 , 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 , 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 , 讀者可以到94常識網進行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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