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收養送養自愿有哪些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 。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 , 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送養自愿】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 。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
二、將孩子送養后 生父母有探視權嗎
生父母將孩子送養后,意味著孩子跟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為收養關系的成立消除 。所以,生父母是否還有探視權,法律上對此并無規定 。不過,實踐中可以從收養協議進行確定 。
生父母確定送養孩子的,會跟養父母訂立收養協議,將根據以下情況確定探視權:
【民法典關于收養篇送養 民法典的收養送養自愿有哪些】1、收養協議中約定生父母有探視權 , 那么從收養關系訂立之日起,養父母可以按照收養協議,行使探視權 。
2、收養協議中禁止生父母行使探視權的,就從收養關系訂立之日起,養父母不能去探望孩子,否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
3、收養協議中未明確約定探視權的,即可以根據對養父母、孩子的影響 , 確定生父母是否可以行使探視權 。
一般來說,如果孩子會因為生父母探望,直接影響跟養父母的關系的,那么就不能隨便探望孩子 。
并且,如果因為生父母隨時探望孩子,嚴重影響養父母與孩子的關系,導致雙方的感情惡化等情況的,那么養父母可以按照收養協議,或是跟生父母協議約定解除收養關系 。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收養、送養活動時,當事人要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送養人與收養人可以簽訂協議,并且辦理收養登記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94常識網進行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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