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 , 對嬰兒的生長發育最為有利 。從嬰兒的生長發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后,凡是正處于用母乳喂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但現實生活中,也有許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養的 。對于這樣的情況,當夫妻離婚時,如何判定孩子的撫養歸屬?司法解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 , 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本條還規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夫妻離婚后 , 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 。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 , 法院應當進行調解,盡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 。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準許的 。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但應注意以下問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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