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協議確定監護人有哪些規定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 。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條 【協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 。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
二、監護權的內容
(一)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 。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 。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 。對于精神病人,亦同 。
(2)交還請求權 。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 , 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 , 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 。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
(4)撫養義務 。這一義務源于親屬權的義務 , 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 。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 , 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 , 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 。
(6)對于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 。應根據具體情況 , 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 , 促使其康復 。
(二)財產監護權
【民法典中的監護人規定 民法典的協議確定監護人有哪些規定】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 。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 。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依法享有監護資格的人,如果就監護人確定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協議書 , 確定誰成為監護人 , 協議確定監護人時 , 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94常識網進行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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