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要求 監護人的相關規定】一、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 , 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 。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 , 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二、怎樣確定監護人?
(一)、怎樣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 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
(二)、怎樣確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確定的監護人 。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 。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 并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
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
綜上可知,監護人的職責主要就是上文中介紹的五方面,歸根到底其實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同時監管其行為 。而現實中 , 要是監護人不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的話 , 則是可以變更監護人的 。如果您還想進一步了解相關內容,可以咨詢我們94常識網網站的律師,我們會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 耐心為您解答法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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