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一般來說 ,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監護人有哪三項職責】(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
(2)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 , 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
監護人有三項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
(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
(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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