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由什么部門指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指定監護人的機構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 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
根據《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應按照關于未成年人的規定辦理 。但這僅對未發生訴訟的情況而言,如果是在訴訟過程中,則指定監護人的機構就只能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了 。
指定監護的指定形式
根據《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 , 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 , 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 。這是因為:
(一)根據《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 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
(二)有關組織之間都是并列關系 , 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 。
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予以指定 , 并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實踐中還是以書面通知為妥) 。民法通則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 , 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 。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 , 也可以用書面方式 , 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 , 指定即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由人民法院裁決 。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后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
法律上規定是可以指定監護人的 , 指定監護人的機構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94常識網的免費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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