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
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 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合同的權利義務的基本內容有哪些】(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 , 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 ,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 , 依照其規定 。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
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 , 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 。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抵銷不得附條件者附期限 。
第一百條當事人互負債務 , 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
第一百零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
第一百零二條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
第一百零三條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
第一百零四條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 , 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
第一百零五條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
第一百零六條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 ,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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