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簡單的監護權侵權糾紛案件——母親在丈夫去逝后向小孩爺爺、奶奶討要小孩監護權案件,在歷經一審、二審之后 , 最終以當事雙方彼此接受的調解方式結案 。然而,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母親的訴訟請求,不僅這一判決結果讓人無法接受,并且其貌似合理、冠冕堂皇的判決理由也經不住仔細推敲 。歷經此案,筆者發現,法官法律素質高低及辦案態度在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中起著重要作用 。同時,也認識到,對于此類家庭糾紛案件,律師也將面臨著法律與情感的沖突與考驗 。
一、簡要案情
2003年10月,吳某與熊某結婚 。婚后2004年4月生一子 。2009年1月,熊某因病去世 。之后,吳某與小孩爺爺、奶奶的關系逐漸惡化,只好搬離原住宅 。小孩仍與爺爺、奶奶共同居住 。后雙方關系惡化至爺爺、奶奶不僅阻礙吳某探望其子,更不讓吳某將其子帶出游玩 。為此 , 引發爭奪小孩的監護權訴訟 。此時,小孩剛滿5歲 。
二、辦案歷程
我們接受吳某委托后,作為其代理人,向某基層法院提起監護權糾紛訴訟,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對其子所享有的監護權和撫養權,由原告行使對其子的監護權及撫養權 。
【監護權糾紛案例判決 一起監護權糾紛案件的辦案心路歷程】這本是一起簡單的監護權糾紛案件,但一審訴訟結果卻出乎所有人的預料,我們敗訴了 。一審法院以“原告訴稱被告侵害了其對其子行使監護權及撫養權,卻未在庭審時舉證證明被告侵害了其對其子行使監護權及撫養權行為的事實,原告在法律上系其子的法定監護人,其有權將其子從被告處接回隨其一起生活,對其子成長進行管教,無須通過法律訴訟來進行確認其是否有權行使撫養權或監護權”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
拿到這份沉甸甸的判決書后,也不知道自己敗在哪了 。這樣的一個判決結果,小孩的母親,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能接受,因此 , 我們再次接受吳某委托,免費為其代理二審,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撤銷一審判決書,支持一審訴訟請求 。
后在二審法院法官調解之下,當事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吳某同意小孩由爺爺、奶奶帶養,每月支付一定的費用 。在不影響小孩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爺爺、奶奶同意吳某隨時探望小孩 。最后,該案以當事雙方都能接受的一個方式結案 。
三、與一審法院法官就有關法律問題商榷
雖然二審法院以調解的方式結案,但就一審判決書及一審訴訟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我們與一審法院法官在認識上出現重大分歧 , 這卻是不能回避的 。在此,與一審法院法官進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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