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 。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 。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 。對于精神病人 , 亦同 。
(2)交還請求權 。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 , 方能行使 。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 , 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
(4)撫養義務 。這一義務源于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 。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
【未成年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未成年人監護權的主要內容】(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 , 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 。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民法通則》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
(6)對于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 。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
二、財產監護權
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 。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 。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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