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變更姓氏的法律規定 子女變更姓氏有哪些相關規定】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 , 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
二、孩子改名后,父親或母親仍應該支付撫養費
父母離婚后 , 父母子女關系依然存在,即便孩子改隨他姓 , 這種父母子女關系也沒有發生變化,父親對改名后的孩子仍然負有撫養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根據上述規定,孩子改名后 , 父親或母親應該繼續支付撫養費,不得以孩子已經改名為由抗辯 。該條同時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但這必須以訴訟為前提 。
三、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權
《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 , 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姓名權是一項重要的人格權,主要包括姓名決定權、姓名使用權、姓名變更權 。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具體到姓名權尤其是姓名決定權、姓名變更權上,“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時期,其姓名的選擇是父母基于親權決定的” 。父母代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決定權、變更權的權利,即為未成年子女命名權 。
對于剛出生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姓名及變更由父母決定 。所有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權均由其父母代為行使 。
子女姓氏一旦確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改變 。即使父母雙方離婚后,子女同一方共同生活,同子女生活的一方也不得單方改變子女的姓氏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離婚后,一方再婚而未征得生父或生母同意,擅自將子女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 , 法院可以責令恢復子女原姓氏 。
四、成年子女有權決定自己的姓氏
子女一旦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或雖未年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則子女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自己的姓氏的權利 。父母雙方不得進行干涉,不得強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強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 。
五、判例
判例一:某女與其夫離婚后,更改了由其撫養的兒子的姓名 。此案經西安市未央區法院審理認為,“子女隨父姓或隨母姓 , 應由夫妻雙方協商,子女有表達能力的 , 還應尊重子女的意見 。女方在未與男方協商的情況下,單方改變子女姓和名,沒有法律依據,顯系不當 。故判決女方必須在判決生效后,一日內恢復其子女的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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