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在共同財產分割上同樣適應 。在離婚時,男女雙方都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照顧子女是為了子女健康成長的需要,減輕因父母利益分割帶給子女的經濟困難和心理負擔 。照顧女方利益則是為了體現實質公平,女方在現實生活中處于弱勢地位,這是由客觀環境和條件決定的 , 因此法院在判決時往往會考慮到這種情況 。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離婚有時是由夫妻一方有過錯引起的,此時法院在判決時就要考慮到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比如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或遺棄的一方的利益,多分給他們財產,而對于過錯者,法律規定可以少分財產 。
4、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 。法院在考慮處理共同財產分割時 , 會考慮到這些財產要物盡其用,對雙方離婚后盡快展開各自的新生活都有好處 。比如房屋歸屬,誰擁有房屋 , 誰用金錢補償,可能會考慮夫妻各方現階段或接下來的時間的個人發展規劃來綜合考慮 。
5、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這一點是最基本的,分割共有財產僅局限于夫妻兩人之間,不能夠影響到其他人或國家社會的利益 。
父母出資首付的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 , 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 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 , 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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