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頒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離婚財產的一些糾紛,財產懸殊的夫妻更多地去選擇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因為經濟地位較高的一方會借此表明雙方愛情的非功利性 。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婦為防止雙方將來在離婚時因婚前財產問題發生糾紛而雙方在結婚登記前 , 對婚前財產的約定 。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當事人首先要準備好以下材料: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及付款發票等;雙方草擬好的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使用、維修、處分原則等 。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委托他人或是一方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 是不會被受理的 。公證申請被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所有權證明,查問當事人的協議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 。由于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談話筆錄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系 。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于公證卷宗內 , 最后公證處依法出具公證書 。
婚前財產公證存在一定局限性,主要表現為:
一是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戀人之間、夫妻之間的感情 , 有些許褻瀆信任基礎上的愛情的成分,盡管它對婚姻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時也容易使雙方失去信任 。
二是婚前財產因為缺少年限的限制可能對婚姻雙方導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如若在婚姻登記前做這一公證房產歸甲方,若干年后甲方要拋棄乙方及其子女,那么就會面臨無過錯的乙方及其子女一無所得的情形 。
【婚前財產怎么公證? 婚前財產怎么進行公證】三是婚前財產公證無法保護無形財產 。
婚前財產公證也具有如下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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