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種情況不要婚前財產公證
以下情況根本沒有必要去作婚前財產公證: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
2、婚后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 , 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 。
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
這種情況并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 。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 。
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后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后還貸的錢,它僅限于本錢 , 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
二、哪些情況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以下是強烈建議去作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 , 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里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占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
三、婚前財產公證概念
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 , 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是近幾年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
【婚前財產用不用公證 哪種情況不要婚前財產公證】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婚前財產工作可以不進行的情況有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或者是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產證的等情況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94常識網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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