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貸款的房子離婚怎么分割 離婚時按揭房產怎么分割】
離婚時按揭房產怎么分割
離婚時按揭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是離婚案件常見的問題,一般按一下情況分別處理:
1、夫妻婚后共同買房并還按揭款
夫妻二人的銀行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兩人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 , 債務的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 。夫妻離婚時就按揭房進行處理時貸款銀行如果考慮自身利益而不同意一方退出貸款合同 , 那么在對銀行的債務上,雙方都不能免除自己的還貸義務 。但因為雙方已經離婚,如果要求雙方在今后長達幾十年的時間里共同承擔還貸義務,現實中不便于執行 。
要想解決問題 , 雙方可以簽訂一份協議,明確約定房子歸一方所有 , 由該方承擔還款義務并返還對方所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同時約定在還清貸款可以過戶時,對方應當予以配合 , 還應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 。但該約定不能對抗銀行,一旦約定的還款方不能還貸 , 另外一方仍需對銀行承擔還貸義務,但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
2、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還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如果是在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除外 。如果一方父母以自己孩子的名義購買房屋的行為是一種贈與行為 。因房產證在婚前便已辦理,因此應認定是兒子的婚前財產 。但房屋其余貸款是兒子夫婦婚后共同償還的,則婚后二人所償還的貸款,應認定為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有關司法解釋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 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所以,房子在婚后增值的部分,同樣應視為二人的婚后共同財產 。
3、甲乙雙方在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按揭房 , 但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雖然甲方出資 , 但該房登記在乙方名下,則但該房屋仍應為乙方個人財產 。因為乙方的購房行為,純屬乙方婚前的個人行為 。同樣,按揭貸款也為乙方個人債務 。盡管婚后甲方參與清償銀行貸款,但這并不會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 。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乙方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也為乙方個人債務 。但對于首付款中屬甲方的出資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甲方清償的部分 , 應當予以返還 。
按揭房產是婚前個人房產嗎?這要看按揭房屋是否符合婚前個人財產的條件 。夫妻離婚時對于房屋的分割問題是很容易發生糾紛的,尤其是對于夫妻共同還貸的按揭房屋,雙方都會想爭得房屋的所有權 。
若按揭房屋為夫妻婚前個人財產,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第一,婚前以按揭的方式購買;
第二,以個人名義購買;
第三,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房屋產權證;
第四,用夫妻共有財產還貸 。
但也有例外情況:若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前雙方對共同購買的房屋已經達成合意,認可所購買房屋為共同共有,并且出資 。此時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 。
這種觀點考慮了婚前購買按揭房屋的行為與產權登記之間的關聯性 。房產證是取得物權的標志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房產證,僅僅是婚前購買房屋期待權的延續 , 而房產管理部門發放房產證的行為,實際上是一方婚前期待權在婚后演化成物權的過程 。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購買的有形財產的歸屬問題 , 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尚未償還的貸款,為個人債務 。共同財產還貸的行為并不改變房屋的權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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