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高管杜先生婚前 , 也就是8年前 , 獨資購得一套價值60萬元的別墅,現已漲到100多萬元 。在林某的強烈要求下,杜先生只好把別墅作價152萬元賣掉 。賣房時由于金額較大 , 其中150萬元是通過銀行轉賬,匯到杜先生的賬上,2萬元是付的現金 。后買的新房花費160萬元,裝修又花去30多萬元 。現此房市值200多萬元 。此外,杜先生用單位發的年終獎金先后共計30多萬元委托其妹妹炒股 。對此其妻子并不知情 。現市值已經漲到80多萬元,結婚時購買的家庭用品價值10多萬元 。現其妻子又提出離婚 。杜先生認為,房產是其結婚前的房屋置換過來的,是他個人財產,而她妻子認為,此房是結婚以后購買,應為共同財產 。兩人無法協商離婚 。
案情疑點:三筆增加的財產如何分割?
該案存在以下幾點疑問:
1、如果兩人最終離婚的話,那么這新別墅該如何分割,應該仍當杜先生婚前個人財產處置 , 還是搖身一變就成了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呢?
2、杜先生委托其妹妹炒股,如果最終被其妻子知道了,是按30萬元分割還是按80多萬元分割,還是由他妹妹一起三人進行分割?假如炒股虧了背了債務又怎么分?
3、結婚后購買的家庭財產 , 是按原來價格分還是變價評估后分割?
觀點:
1、房產婚前婚后的區分 。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收入,生產經營收入,繼承或受贈所得等其他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對財產取得有相反的書面約定的從其約定 。
最高法院在對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還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并不因夫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個人財產 。林某把別墅作價152萬元賣掉,此152萬元是杜先生的個人財產 。若新買房屋,花費152萬元,或價格不到原房屋價值,則新房子無疑是杜先生的個人財產,其并不因為是結婚以后購買的而發生性質的變化,此別墅應該仍當杜先生婚前個人財產處置 。
但本案的情況發生了有意思的變化,變賣原來別墅152萬元后,又追加8萬元買了新的價值160萬元的別墅 , 同時還進行了30多萬元的裝修 。此房屋就不能說完全是杜先生的個人財產 。而是部分共有,部分是個人財產 。由于是在入住幾年后對房屋進行分割 , 此房子價值已發生了升值,現在可賣200多萬元,這時候如果兩人離婚,房產如何分割?首先應當明確產權的價值比例 , 新房屋的原始價值既包括購買房屋的原價,還應包括裝修的花費 。在明確了產權比例后 , 就可以對此房屋價格進行評估,或夫妻雙方進行競價購買,以出價最高者為房屋最終價 , 對超過原價部分的價款,按原財產比例劃分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共同財產的升值部分,杜先生妻子林某可以分得其中的一半 。
2、參與股票價值分割的人數取決于杜先生與其妹妹的約定 。
我國民法規定,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代理委托事務的后果承擔責任 。受托人代理委托事務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權利義務取決于委托協議 。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杜先生若主張其妹妹是有償代其進行炒股,他應承擔舉證責任,若不能提供有效證據,只能推定其委托行為是無償的,其妹妹不能參與利益分配 。在假定委托是有償的情況下,對股票按市值價格進行計算,扣除其妹妹的代理費后,雙方按市值分割,若購買的是暫時不能流通的股票,可以按股份數量進行分割 。由于購買股票是一種投資行為,若無明確書面約定是一方單獨行為 , 則對其投資產生的債務,也應由雙方進行分擔 。
3、婚后共同財產分割應遵循現實價值分配原則 。
【婚前房產婚后升值了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財產大幅度增值,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對財產的分割,以不損害其原有價值的方法 , 有利于生產、便利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對可分的財產按數量進行分割,如糧食、現金 。對不可分的財產或分割后會損害其價值的 , 如一臺電視機、一臺電冰箱,則綜合財產現價值,按價值分割 。對價值有異議的 , 雙方可以競買,都不愿意要的可以變賣,分割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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