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該案原告王女士在起訴書中說,自己和趙先生曾是“朋友關系”,1998年 , 雙方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趙先生將自己的一套兩居室住房贈與她,并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 但是至今趙先生仍沒有履行這份贈與協議 。王女士請求法院判令趙先生履行贈與協議,并且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 。
而趙先生辯稱,1996年,他和王女士通過本市一家婚介機構相識 。一個月后,二人便開始商量結婚 。但是不久后他發現王女士并不是真心要和他結婚 。他說,曾在民政部門工作過的王女士稱自己就能領結婚證,于是他就相信了 。但是王女士前后辦了兩個假的結婚證騙他 , 一個沒有鋼印,一個證件序號是0001,都被他識破后,王女士和他攤牌說:“想辦真的結婚證,你就先把房子公證,作為我的婚前財產 。”于是,趙先生將一套兩居室住房贈與未婚妻王女士,并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 。
1998年,王女士又辦回第三張結婚證,趙先生以為這張是真的 。但是在一次吵架中,王女士卻對他說:“以前的結婚證全都是假的,房子已經公證了,你愛怎么辦就怎么辦吧 。”之后 , 由于兩人矛盾不斷加深而最終分手 。
趙先生認為,自己與王女士的贈與協議是有條件的,已說明是婚前財產協議,那么二人既然沒有婚姻關系,協議就不能成立 。
律師分析:
【婚前財產贈與行為 婚前財產約定是否可以視為贈與】律師認為,該公證協議是以協議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作為公證實質要件存在的 。該公證雖約定經公證后有效 , 但按照雙方公證協議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及此次公證的目的、婚前財產約定的通常習慣做法,法院推定該公證的真實意思非單純贈與行為,而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由于雙方當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致使該協議無法生效并實際履行 。故原告以涉訴公證系單純贈與公證,并以此為由要求被告履行贈與及過戶義務 , 沒有法律依據 。據此,法院駁回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贈與住房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請求 。
猜你喜歡
- 婚前財產如何處理 處置婚前財產的方法有哪些
- 什么是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是如何認定的
- 房產是否為婚前財產如何判定 怎樣認定房產是屬于婚前財產
-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需要什么資料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有什么步驟
- 婚前財產協議適用合同法嗎 法律對婚前財產協議是如何規定的
- 婚前財產公證必須要做嗎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要注意什么問題
- 法律對婚前財產的分割有什么規定? 婚前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是什么
- 現在婚前財產,在離婚如何分 離婚時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 婚前父母公證財產給子女個人 婚前財產公證父母代替有沒有法律效力
- 婚前個人財產怎么認定 個人婚前財產的認定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