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于你們雙方的共同財產 。
【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 婚前房產法律有何規定】所以,如果你男朋友同意的話,將產權證變更為兩個人的名字是最佳的選擇 。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后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你男朋友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于他的個人財產 。不過 ,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你也有出資 , 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你們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 。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
2、如果產證上加了你的名字 , 則屬于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法條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 , 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 , 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 ,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 ,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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