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的時候孫先生購買了一套45萬的商品房,貸款是25萬元,產權人登記的是孫先生,2004年3月孫先生結婚,但未于妻子進行書面財產約定 , 只各自拿出一部分收入作為共同生活支付,還貸一直是孫先生獨自負擔 。但是最近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要離婚,妻子說房子是共同財產 , 要求享有一半的份額 。孫先生認為雙方從未把經濟收入混同,房子應屬其個人財產,請問律師,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律師分析:
對于本案例,我們首先應該從法律上對夫妻共有財產作出界定 。根據民法典之規定,婚后夫妻雙方的收入包括工資收入(除夫妻雙方有約定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孫先生無法提供有效證據來證明進行過財產約定的,那么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婚后孫先生用自己工資還貸也應當認定為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
【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在上海如何界定婚前財產歸屬權】根據上海市高院有關審判精神,該房屋應當屬于孫先生的個人財產,其銀行還貸應當屬于其個人債務,而房價的上漲基于這一基礎也應當屬于孫先生個人所有 。他妻子可以分割的只是結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數額中的一半 , 而不是整個房屋的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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