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 , 在廣西各級法院受理的案件中 , 因婚姻破裂而產生的房產分割案件也日益增多,而且案情也是各不相同 。如何避免離婚時發生房產糾紛?法律界人士認為,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是避免或減少糾紛的最好方式
案例一:妻子請“偵探”查丈夫房產
文-飄今年40多歲,家住南寧市青秀區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 , 還在河池市一家公司上班的文-飄,認識了后來的丈夫李-東 。當時 , 李-東是一家公司的普通員工,與她同在一座城市工作 , 一來二往中 , 兩人產生了感情,最后成了夫妻 。隨著兒子和女兒先后到來,家庭負擔增重,李-東辭職下海,到南寧經商
文-飄全力支持丈夫,將娘家留給她的一座房子賣掉,賣得30多萬元交給丈夫作本錢 。經過幾年打拼,小有積蓄的李-東將一家人全部帶到南寧生活 。在丈夫的勸說下 , 文-飄在家當起了全職太太,相夫教子 。這樣的幸福日子一直維持了十幾年
3年前的一天 , 一個朋友告訴文-飄,李-東與他的辦公室文員小艷有曖昧關系,這觸動了文-飄的神經 。在與丈夫幾次大吵過后 , 他們婚姻也由原先的“平靜”走向破裂 。鬧離婚時,李-東很“大方”地對她說:“離就離吧,我們住的那套房子本來是一人一半的,就全歸你了 。”幾經跟蹤,文-飄才發現,原來丈夫在外面還有好幾處房產,但這些房產是否有其名字在內 , 她不得而知 。今年5月份,她看到本報刊登的《邕城“第四者”專查“包二奶”》一文后,便找人幫忙 。因為她要請“私家偵探”調查取證,一是查清丈夫在外面的“家底”,二是想捕捉證據證明對方“有婚外情”存在過錯 , 自己可以在離婚時多分得一些財產 。但是,真到打起官司 , 文-飄才知道事情遠沒有想象中的那樣簡單
點評:南寧市邕寧區法院院長張*義指出,如果是婚后出資(包括貸款)買的房屋,首先應該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 , 結婚前,男女雙方可以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 , 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
但是目前,很多戀人對是否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持懷疑甚至否定的態度,認為它不但會影響雙方感情,同時也是對自己未來婚姻生活沒有把握的表現 。其實不然,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 , 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 。婚前財產公證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 , 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很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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