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1)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為了保護弱者特別是婦女的權益,婚姻法增加了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同時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 , 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此外 , 第四十六條還規定了離婚過錯賠償制度 , 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里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 。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本條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 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 , 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 , 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 。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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