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個人財產分割協議能否公證
【財產分割協議需要公證嗎? 民法典中個人財產分割協議能否公證】民法典對個人財產分割協議能否公證沒有作出規定,而公證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對個人財產分割協議申請公證 。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 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內可以對個人財產分割進行約定 , 但對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可以公證沒有作出規定 。但公證時規定,財產分割協議可以申請公證的,由當事人向所在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94常識網進行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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