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應承擔什么責任
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一般無效 。賣房人因過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 應當對買房人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買房人的經濟損失 。
法律規定
根據我過《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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