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約贈送的財物能不能要求返還
(1)對于以結婚為目的所作的贈與(俗稱訂婚信物),包括財務、禮品、信物等 , 如金銀首飾、紀念品等,受贈方應當返還給贈與方,原物損壞、滅失的,應折價賠償 。但是如果價值不大或者價值雖大但確實無力賠償的,可酌情減免償還 。如果贈送的信物僅是一般的物品 , 如價值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則不必返還 。也就是你這種情況,項鏈戒指什么的要返還 。
(2)雙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雙方的花費,一般不予返還 。于操辦酒席、招待親朋所造成的損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約的一方賠償 。這也就是說你們在婚約期間的花費是不用返還的 。
(3)贈與物歸屬不清的,價值大的視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約關系時予以分割 。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以訂婚為名的詐騙、買賣婚姻等違法行為,是要追究其責任的 。比如下列情況:
(1)對于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 , 非法所得應全部歸還受害人,因此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于以訂婚為名 , 實際上屬于訂立包辦、買賣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禮,應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并酌情予以處罰,在某些情況下 , 可酌情返還;
(3)對于以贈送財物為手段玩弄異性的,其所交付給對方的財物,應按贈與對待,不予返還 。
(4)對于訂立婚約以后,在婚約期間一方無條件贈與的財物,受贈人一般無返還義務 。
二、彩禮屬于贈與行為嗎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在我國已由來已久,早在西周時期,以中國先秦時期社會風俗為基礎建立了婚姻“六禮”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六禮完成 。其中納征就是指男方送聘禮給女方家 。隨著社會制度更替 , 法律的發展和進步,男方送聘禮在法律制度中已經被廢除,但做為一種習俗被沿襲至今,并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存在 。
然而,關于彩禮的性質 , 究竟是一種贈與還是一種索要?實踐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 。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 。然而,彩禮是以交付一定財物作為戀愛、訂婚和結婚的前提條件,這種習俗里面常常包含有一種非自愿的被迫的因素,而違反這個“規則”的后果是十分嚴重的 , 因此隱含有一定的強制性和脅迫要挾的性質 。
而真正的贈與是出于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自己享有所有權 的財物自主處分的行為 。探究其交付財物的行為是否出于“本意”、“原意”,可以看出 , 其向對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禮及財物,實質上是迫于風俗所產生的輿論壓力,屈從于當地民俗形成的“亞文化”之強大規范力量,并非內心自愿 。這種情況下交付錢物,由于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 , 故其不屬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贈與,應以索要論 。
【婚約財產返還法律規定 婚約贈送的財物能否要求返還】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婚約贈送的財物能不能要求返還”問題進行的解答,婚約贈送的財物能不能要求返還,依據贈送的性質而定,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贈送,在沒有結婚或者結婚未同居等情形下,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 , 歡迎到94常識網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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