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能否追回被偷賣的房屋
房子被妻子偷賣了
殷某和妻子李某感情不好 , 2013年協議將位于南京市某區的一套登記在殷某名下的別墅歸女兒,待女兒年滿18周歲過戶給女兒,作為女兒的陪嫁 。可是令殷某萬萬沒想到,在2014年初,李某竟然偷偷拿走了殷某的房產證、土地證和身份證,帶上一份委托書 , 來到本市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將別墅掛出 。當年底,李某和別人簽訂房屋中介買賣合同,售價410萬元 。因房產交易必須本人到場,2014年12月,她與一名與殷某長相及其相似的男子,到本市房管局辦理了過戶手續 。事后發現這人是冒充的 。妻子拿到錢以后就人間蒸發了 。殷某無奈,滿懷希望的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房產局的過戶登記 , 卻不料某區法院一審判殷某敗訴 。“明明是我的房子 , 為什么法院不能撤銷過戶手續?”殷某無論如何也想不明白 。殷某不服,提起上訴,本市中院二審又判他敗訴 。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有明確規定,如果房產是善意取得,房管局的過戶手續就不能撤銷 。盡管在房管局時 , 李某沒有提交固定的格式合同,但由于有房管局設計的審批表 , 有雙方的簽名、交易內容、交易價格等信息,符合合同的格式 , 可以認為是合同 , 這個過戶手續是有效的 。
【房子被妻子偷偷賣了怎么辦 丈夫能否追回被偷賣的房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 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動產或不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房子被妻子偷賣了 , 那么如果房產是善意取得,房管局的過戶手續就不能撤銷,但是如果,妻子對房子是沒有處置權的,就可以追回 ,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94常識網相關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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