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述】
2014年11月份 , 被告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第三者張某購房向原告借款11萬元,并同時出具一張借條 。借款期間被告王某與被告錢某是夫妻關系,2015年1月兩人因第三者張某協議離婚,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均歸被告錢某所有,協議未涉及該筆11萬元的債權 。后因原告一直追問王某還錢未果 , 遂向被告錢某追款,發現錢某與王某已經離婚,且被告錢某表示對該筆債務毫不知情 。原告屢次要求王某還本付息均未果 , 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
【爭議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 任何一方不應以夫妻離婚為免責事由;
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該債務是夫妻存續期間的所產生,但該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 , 其妻子并不知情,因此妻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
【法院觀點】
【丈夫用夫妻共同財產給小三買房 丈夫給第三者買房欠的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共同生產或生活所產生的債務,該債務夫妻雙方應共同知曉,并用于家庭開支,如果是大額債務還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并予以認可 。本案中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被告王某應按約定及時歸還借款 。由于被告王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致使本案糾紛的發生,被告應承擔責任 。被告張某雖未在借條上署名,但王某所借款項是用于為張某購房,張某是該筆借款的受益人 , 張某與王某同居生活期間財產混同,該筆借款系王某為與張某雙方共同事務所借 。故張某也應對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被告錢某在借款債務發生時與王某是夫妻,后來協議離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理應共同償還 , 但王某所借11萬元是用于為第三者張某購房,而非用于錢某與王某夫妻共同生活,故錢某無需對該筆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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