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阿-橋與小霞結婚,婚后不久 , 女兒出生,2000年剛過,兩人又生育了一個孩子 。老二出生第二年,阿-橋與妻子決定改善住房條件,新建一幢樓房 。于是,兩人向政府申請建房,并順利建造了三間三層樓的新房 。
一家四口生活在新房內,日子過得也快 。去年,阿-橋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小霞離婚,一個月后,法院作出判決,準許兩人離婚,還未成年的老二由媽媽小霞撫養,但對家庭共同財產未作處理 。
【農村自建房屬于家庭共同財產 農村自建房屋起爭議作為共同財產該如何進行分配】夫妻離婚后 , 兩個孩子都與小霞共同生活 。今年1月,小霞以自己和兩個孩子作為共同原告 , 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前夫阿-橋就三間三層樓房進行分割 。
小霞三人認為,該三間三層樓房系家庭共同財產,他們理應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額 。庭審中,小霞三人對該房屋進行價值評估,要求判令該房屋歸其所有,并愿按照房屋的評估價依四分之一比例補償阿-橋 。
阿-橋辯稱:該房屋系本人與小霞的夫妻共同財產,建房時兩個小孩處于被撫養狀態,所以沒有權利參與份額分配 。此外,不同意小霞三人將樓房按照價款補償的主張,要求按實物分割 。
該涉案房屋經過某房地產公司評估得出,該房地產總價為60余萬元,其中宅基地價值30余萬元,建筑物及裝修價值為29萬余元 。
法院認為:該房屋建造及裝修時,兩孩子均未成年,無法證明有出資行為,故該部分由小霞與阿-橋按夫妻共有財產各半享有;房屋宅基地系小霞及兩個孩子與阿-強四方共同申請,故該部分由四方各享受四分之一,為此阿-橋可折價銷售補償款22萬余元 。由于涉案房產難以分割,且目前由小霞三人居住,從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考慮,該房產可歸小霞三人所有 , 由小霞三人按照房屋的評估價依比例折價補償阿-橋 。
“本案中,樓房系原被告共有財產,由原告方居住,且難以按實物分割 , 故對其依法評估,并折價補償阿-橋的做法比較妥當、合理 。”該案判決后,法官告訴采訪人員:《民法典》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 。協商不成的 , 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實物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且土地使用權被買賣處分時 , 該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隨之一并轉讓,即所謂的“房隨地走”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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