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前約定財產協議有效嗎 婚后夫妻財產約定離婚后有效嗎】
婚后夫妻財產約定,離婚時是不是有效
有效 。
網友提問:
我和老公準備離婚,我想問問我們下面的協議是否有效,如果我們離婚,房子和車子是否歸我所有.謝謝!
一.房產部分
雙方于2009年貸款購買蘇州市里河新村47幢607室房產 , 購入總價455000元,其首付款及辦理過戶手續,購置家電費用合計240000元(其中100000元由乙方父母出資) 。7月份開始還貸款,至今已有雙方共同還貸7個月,共計18821元
雙方經協商,現自愿對2009年購買蘇州市里河新村47幢607室房產協議如下:
1.蘇州市里河新村47幢607室房產為乙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2.甲方對蘇州市里河新村47幢607室有使用權 , 所有權 , 收益權及處置權,乙方對里河新村47幢607室房產有100%使用權,所有權,收益權及處置權 。(未經乙方父母同意 , 不得擅自轉讓出租該房產)
3.蘇州市里河新村47幢607室房產 , 其首付款及辦理過手續,購置家電費用合計240000元,其中100000元由乙方父母出資,明確表示贈與乙方個人 。
4.蘇州市里河新村47幢607室房產,貸款250000元,由雙方還貸款.甲方明確表示離婚時放棄對該房產的所有權,及放棄雙方已還貸款的款項 。
5.在婚姻存續期間 , 雙方對各自債務負全部責任
6.乙方在轉讓更名蘇州市里河新村47幢607室房產時,甲方應及時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更名手續 。
二.車
雙方于2009年3月一次性付款購買現有別克凱越三箱轎車 , 購入總價130000元,由乙方父母出資,明確表示贈與乙方個人 。現自愿對2009年購買別克凱越三箱轎車協議如下:
1.別克凱越三箱轎車,離婚時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 為乙方個人財產
此合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訂后立即生效 。雙方于2010年1月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于此協議有異議處,以此協議為準 。
解答:
有效 。夫妻雙方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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