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期間的贈與行為是怎樣的性質
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訂婚后,男女雙方互相贈送禮物的價值也不斷增加,男女雙方因為感情不合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約后互贈禮物的歸屬糾紛日益增多 。
關于婚約期間的贈與,其性質到底是普通的贈與還是特殊性質的贈與 , 學術上素有爭議 , 婚約當事人基于結婚的目的,一方或雙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對方而產生的贈與 , 并非單純以無償轉移財產權為目的,實際上這種贈與行為是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 。即是預想將來婚約得到履行(男女雙方正式結婚),而以婚約的解除為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 。如果條件不成就(婚約未解除),那么贈與行為繼續有效 , 贈與物歸受贈人所有;如果條件成就(婚約解除),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 , 贈與財產應當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 , 即應當返還給贈與人 。因此,婚約期間的贈與行為就其法律性質而言,實際上是一種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它具有普通贈與所不具有的特性 。婚約解除后,受贈人應當將受贈物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占有贈與物,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受贈財產,受贈人則有將自己基于婚約產生的不當利益全部返還的義務 。返還的范圍 , 不問贈與物的種類如何,均應返還,包括信件與肖像,但已消耗的物品不在返還之列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 不適用前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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