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救濟途徑是什么?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 , 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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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小李因為正和丈夫打離婚官司,已經分居了很長時間 。前不久,小李得知 , 丈夫以其姐姐曾經代其還債為由,將他們夫妻擁有的某小區的一處房產,轉讓給了其姐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過戶手續 。小李向丈夫提出異議,認為該房屋是夫妻共有財產,丈夫未經自己同意,私下將房屋賣給自己的姐姐,而姐姐也明知夫妻雙方正打離婚官司,還來接受這處房產,姐弟倆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利 。小李丈夫則聲稱,姐姐替弟弟還債,弟弟用房屋償還是合情合理的 。請問小李丈夫的做法能夠成立嗎?
律師解答:
本案中的房產系小李和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 , 盡管雙方處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但是在小李的丈夫出賣房屋給其姐姐時,小李和她丈夫的夫妻關系尚未解除,因此對該房屋處分權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 , 小李的丈夫未經小李同意單方面出售房屋,屬于無權處分 。而其姐姐明知房屋為他們夫妻共有仍然買進,主觀上并非善意,因此也不能認定為善意取得 。所以,小李丈夫和其姐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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