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 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原則規定,包括以下幾方面問題:
首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個很重要的概念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的是婚姻當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締結婚姻 , 到婚姻關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終止的期間,即依法取得結婚證之時至離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之時的期間 。包括當事人領取結婚證后,雙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間,離婚糾紛中分居期間 , 在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尚未判決離婚,雖經判決準予離婚,但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間 。這里所說的“婚姻關系存續”,是法律認可的合法婚姻關系的存續,法律沒有確認的婚姻關系,不能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認定 。例如雙方雖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 但因雙方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依法進行結婚登記 , 其婚姻關系沒有得到法律認可的期間;雙方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生效后,倆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間;雙方已經依法登記結婚 , 但是登記時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后被宣告無效的婚姻 , 這些期間均不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此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其次,“是所得的財產” , 其實質內容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權 , 包括實際占有的所有權和非實際占有的所有權,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已經取得某財產的所有權,并未實際占有該財產,該財產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財產 。但是,對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實際占有,而沒有取得財產權的財產,無論合法與不合法,都不屬于夫妻所得的財產,比如借用他人的財產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 。
【在法定夫妻財產制度下什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原則規定應該包含哪些方面】第三,夫妻所得的財產的主體,只包括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 。因為來源于夫妻以外的人的財產 , 和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均不屬于夫妻所得的財產,如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 所以夫妻所得的財產的主體僅僅指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 。
第四,夫妻所得財產的范圍,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該有以下幾方面:
(一)工資、獎金 , 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 。值得注意的是,現實生活中勞動報酬在以各種形式出現,如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名義出現的收入越來越多,數額也越來越大 , 這些都應視為工資、獎金性收入,納入工資、獎金范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 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生產和城市里的工業生產以及第三產業等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實踐中,對股份、股權這種資本性為主的收益的認定和處理難點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問題,有待于立法上去完善解決,根據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方精神,現在司法實踐中有幾個問題應該明確:(1)股份(或股權)肯定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形式;(2)股份(股權)作為一種公司股東的權益,在認定和處理時要考慮公司法的相關規定;(3)在審判實踐中,要考慮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如保護弱者,尤其是婦女合法權益,當出現民法典與公司法的沖突時 , 既要考慮夫妻共同對外的義務,又要考慮夫妻間的基本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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