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對以其名義存入銀行1.5萬元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存款提出異議 , 原告也未足額證明其主張的10萬元夫妻共同存款的事實 。因此,只能認定夫妻共同存款1.5萬元 。原被告對此款均享有平等的權利 。現原告沒有生活來源,被告獨占存款,剝奪了原告對夫妻共同財產行使支配、處分的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持有的與原告共同所有的存款1.5萬元,在本判決生效后一日內分給原告8000元 , 由原告自主支配 。
對該案的處理曾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所爭執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權屬關系明確 。只要解決財產的控制、支配權問題,即將李*富掌管的存款部分由茍*英支配即可 。故該案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支配權糾紛” 。
【兩種情形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非約定分割是否可行】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該案訟爭的存款所有權是明確的,但是,存款由部分共有人占有,即被告獨占 , 在原告無經濟來源,已出現生活危機的情況下,被告仍以不作為的方式,剝奪原告對共有存款享有的權利 , 該款無異于成為被告的個人財產 。既然共有財產失去了對共有人的意義 , 通過分割共有財產為共有人各自所有,真正實現共有人對該財產享有的權利,應當是符合民法公平、正義的原則精神的 。享有“支配權” , 不等于享有所支配財產的所有權,只有所有權才是最完整的權利 。因此 , 該案應屬“婚內共同財產分割糾紛” 。
法院最后采納了第一種意見,是基于以下原因:1、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 有平等的處理權 。”
2、學界觀點 。關于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認識,國內學者多持一致意見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楊*逵認為:“只要夫妻關系存續,就不能劃分為丈夫有幾份、妻子有幾份 , 而是夫妻雙方對所有共有財產有同等的所有權 。”①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江某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管理和處分的權利,對夫妻共有財產作任何形式的處分,原則上都應取得對方協商一致的同意 。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只有在婚姻關系終止時方可進行 。”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新認為:“在家庭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得要求劃分份額、分割共有財產、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各共有人均須負此義務 。”③等等 。可見,許多著名學者、專家在這一點上的認識幾乎是一致的 。即:婚內夫妻共同財產非經協商一致就不能分割 。
但是,實務中常常遇到夫或妻一方將共同財產(主要指金錢)統得很死,另一方根本沒法使用,而且往往誰的經濟基礎越高,誰對共有財產的處分權就越大 。如果掌管金錢的正好是經濟基礎較好的“獨裁者”,莫說重大財產的處理上很難共同協商一致,就連對方索要生存的基本生活費的權利都會被剝奪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猜你喜歡
- 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農村婚約財產糾紛法院一般怎樣判決
- 債權債務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企業終止債權債務有哪些處理原則
- 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農村婚約中為什么會產生財產糾紛
- 下列屬于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有 哪些情形被視為夫妻單方的財產
- 下列債權可以轉移的是 債權債務同時轉移的情形包括哪些
- 如何保護婚內財產 應該怎樣保衛婚內財產
- 什么叫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 夫妻對婚內財產的約定有效嗎 婚內夫妻財產約定有哪些注意事項
- 夫妻一方揮霍婚內財產,另一方怎么辦 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辦
- 婚后贈予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單方受贈股權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