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黃某與被告李某于2000年12月1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于2001年1月15日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結婚儀式當天,被告李某的母親給予了被告人民幣2萬元作為被告的嫁妝,由被告帶至原告家中 。后來雙方因為性格不和等原因經常發生爭吵 。2008年10月 , 原告黃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案件審理中 , 原、被告對離婚無異議,但對財產分割存在較大分歧,原告認為被告的嫁妝2萬元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嫁妝是女方的父母贈予女方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不應予以分割 。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 , 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是結婚時女方的父母給予女方的 , 應認定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 , 而不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 , 而不屬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故本案中 , 被告李某的嫁妝2萬元是李某的個人財產 , 不應予以分割 。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的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被告李某在出嫁時其家人給予的嫁妝是對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贈與,且發生在原、被登記結婚之后,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予以分割 。
【意見】
【結婚后嫁妝屬于共同財產嗎 婚后給付的嫁妝是否為共同財產】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中,雙方已于2000年12月1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 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夫妻在此后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應歸夫妻共同所有 。被告李某的嫁妝是被告母親以結婚為目的,由原告帶到被告家中,供雙方共同生活的,且原告母親是在原、被告進行了婚姻登記以后給原告嫁妝的,也未明確表示該筆財產是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故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應當認定該嫁妝是原告母親對原、被告雙方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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