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婚后共有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民法典》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后到一方死亡或者之前這段時間 , 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
二、婚后共有財產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該條的規定,結合上面對財產的相關界定,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期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或實物;獎金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鼓勵和表揚勞動者而向其給予的貨幣或實物 。
2.生產、經營的收益 。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配偶一方或雙方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工商業生產活動、以個人合伙的名義從事合伙生產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貨幣或實物 。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內容,其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發明創造者所享有;而對于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通過轉讓或許可使用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其收益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在婚姻期間 , 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 。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
但是 , 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 , 或贈與人在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 , 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
【婚后財產都是共有的嗎 哪些是屬于婚后共有財產的呢】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結合現實生活,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類:
(1)婚后對個人財產加以改良后增加的價值部分 , 如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一方婚前個人所有房屋進行修繕、裝修、重建而使該房屋增值的,該增值部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2)夫妻雙方婚后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存款所獲得的利息;
(3)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一次性買斷工齡的補償費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4)夫或妻因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或獎品;
(5)夫或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養老金、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應當作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6)夫妻雙方對外所擁有的共同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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