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賣房產造成損失離婚時又能否要求補償呢】一、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是否有效
1、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有房產轉讓給第三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 , 雖然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登記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房屋轉讓給他人,是無權處分的行為 , 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認 , 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就是無效合同 。買受人如果明知一方為擅自處分,或者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就不構成善意取得 。
2、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轉讓給雙方的親屬或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的同意,則單方處分無效 。
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單方處分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如第三人是夫妻雙方的親屬或者其他有利害關系的人,則對其善意的認定應當采取更為嚴格的標準,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單方對該共同財產的處分無效 。
3、夫妻一方擅自處分房產因受讓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
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不應予以支持 。
二、夫妻一方能請求賠償損失嗎
對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賠償損失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請求賠償應以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 。在不離婚的情形下,不能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2、要求賠償的范圍僅以物質損害賠償為限,不涉及精神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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