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趙某與丁某2006年8月結婚,2009年7月以丁某的名義購買房屋一套 。2007年12月丁某在趙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與馬某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將該房屋賣于馬某,并進行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 。2013年3月趙某與丁某離婚 , 方知房屋被擅自轉賣 。
【根法律解讀】
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 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 有平等的處理權 。所以,如趙某與丁某未有其他約定,則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
【私自占用他人房屋如何賠償 擅自處分共有房產可以請求對方賠償嗎】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 ,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所以,丁某在沒有獲得趙某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擅自處置涉案房屋,其與馬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時是善意并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且已經登記的,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所以,如馬某是善意的并以合理價格有償取得,且已經變更登記,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馬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趙某只能向丁某請求賠償損失 。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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