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生效的財產分割協議
訴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條件是婚姻關系的解除,這樣的財產分割協議并非是單純財產分配的約定,它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 , 是綜合性的書面約定,其中包含著較多的情感因素 。對于人身關系的解除,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 , 不能通過合同行為來約束,我國《合同法》第2條2款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因此,一方在婚姻關系解除前雖然做出了書面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但在未辦理離婚登記或未經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其效力前,另一方反悔,法律上就不應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 , 也不應授予法院強制認可權,當事人有權對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進行反復更改 。
在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表述為:“當事人為登記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未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 在離婚訴訟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張按該協議內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分割 。”此次正式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寬泛了離婚協議的形成原因,對于訴前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加以明確,便于各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統一認識 , 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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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協議在什么情況下有效 不生效的財產分割協議有哪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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