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1)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
在同居生活期間 , 雙方共同勞動所得屬于按分共有 , 雙方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主要是工資,這只屬于個人財產 。這也是同居與夫妻存續期間財產的處理的不同之處;如果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有房產、家具、車子等財產的,若解除同居關系時,財產的分割則按各自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另外,如果雙方共同合伙經營生意的,收益按投資比例分配,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分割財產 。
【同居期間財產分配的原則 同居期間的財產應該如何分配】(2)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 。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 , 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 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 ,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 , 均屬于個人所有財產 。
(3)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解除同居關系時 , 可按共同債權、債務關系處理,但應提供相關的票據予以支持 。
(4)雙方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系處理 。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贈送的財物必須是在本人自愿的情況下送出,否則可以撤銷贈與 。若一方主動向另一方索取來的財物,一般根據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雙方的過錯程度 , 以及他們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
另外,還有一種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即非法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 , 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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