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 , 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
(二)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 , 當然 , 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 , 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 , 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 , 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四)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
(五)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
(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及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是什么】(七)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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