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貸款所購買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離婚時尚未付款完畢的,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一要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 , 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采取住房抵押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未付清全部價款的房屋屬于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在離婚訴訟時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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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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